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支持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加快构建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推进本市国际文化大都市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根据支持项目的情况,由市政府批准的财政专项资金安排。 第三条 (管理原则) 扶持资金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编制预算、确保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绩效评价、公开透明”的管理原则。扶持资金支持项目全部纳入“项目库”统一管理。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支持范围)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营和发展。从营造产业发展环境、完善产业服务体系出发,重点支持文化创意产业信息、贸易、技术、合作交流、产业对接、产业发展研究等方面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推广应用,以及经市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确定需要重点支持的项目。 第五条(指南发布) 市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创办”)根据《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领导小组年度工作要求,提出年度扶持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并通过相关信息平台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第六条(支持方式) 扶持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使用。根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功能定位、服务方式和资金投入总量来确定扶持资金资助额度。对于国家级文化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对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具有关键性、全局性影响的重大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经领导小组确定,可适当提高资助比例。 对于公共服务平台推广应用项目,扶持资金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服务总合同金额的50%。 第七条(区县配套) 各区县应参照本办法,根据区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特点,安排相关配套扶持资金给予支持。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八条 (预算编制) 市文创办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会同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编制扶持资金年度预算,报领导小组审核。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九条(申报条件) 申报扶持资金支持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在本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申报项目应符合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确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十条(申报材料) 申报扶持资金支持项目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扶持资金项目申报表》; (二)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单位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三)注册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项目库) 设立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并由市文创办制订项目库管理办法。将有关单位申报的扶持资金支持项目纳入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第五章 项目评审和审批 第十二条(项目评审) 市文创办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择优确定支持项目。项目评估费用列入市文创办年度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项目审批) 对评审确定的支持项目,由市文创办报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纳入财政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专项资金报批程序,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十四条(资金申请) 扶持资金支持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文创办根据扶持资金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进度,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 第十五条(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根据市文创办的拨款申请,经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将扶持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六条 (预算调整) 扶持资金年度预算和支持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章 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项目管理) 市文创办对扶持资金支持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对扶持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实施情况不定期的进行评估和检查。 第十八条(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含扶持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向市文创办提出验收申请。市文创办根据计划任务书的有关内容和项目验收要求,组成项目验收评审小组或者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绩效评价) 市文创办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组织开展扶持资金支持项目的绩效评价,并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调整预算。 第二十条(项目变更和撤销) 扶持资金支持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报市文创办审核。除不可抗力外,项目因故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将已收到的扶持资金上交财政。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责任) 扶持资金项目承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扶持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 第二十二条(监督管理) 扶持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扶持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使用管理情况,应依法接受市审计局和市财政局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违规责任)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扶持资金的,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并将已拨款项全部收回,上缴财政。同时取消下一年度申报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开) 扶持资金的预算安排、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结果,由市文创办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实施公开。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解释责任)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文创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