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350号 2007-03-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明确如下: “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修改为“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因此,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修改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