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2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一般项目的通知财办文资[2012]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有关要求,现就2012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一般项目申报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单位应具备条件及要求(一)申报企业。 1.申报专项资金一般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二是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三是具有一定规模实力,成长性好。 2.企业申请项目补助的,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申请金额不得超过企业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额的30%;企业集团最多可同时申报两个项目,合计申请金额不得超过企业集团上年末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20%。 3.除贷款贴息、出口奖励项目外,企业不得就往年已获支持项目或类似项目再行申报。 4.企业集团下属单位,通过企业集团统一进行申报。(二)其他申报单位。 1.申报专项资金一般项目的其他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具备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职能或资质;二是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2.其他申报单位的申报项目应当体现国家文化产业政策,对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服务或示范作用,重点是国家或地方文化改革发展规划所确定的产业项目。二、申报材料及方式(一)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按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其中: 1.申请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费用补助的,需提供清产核资专项审计业务约定书、付款原始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2.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3.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利用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情况说明、已支付贷款利息凭证等复印件。 4.申报保险费补助的,需提供保险合同、已支付保险费凭证等复印件。 5.申请境外投资项目补助的,需提供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商务主管部门核准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资金汇出证明、项目合同、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资金审计报告和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申报专项资金一般项目的企业,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审计的最近两年企业财务报告等复印件。(二)申报方式。专项资金申报采取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同时上报方式。申报单位从财政部政府网站司局频道下载“2012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和使用说明,按要求填写和提供有关资料。申报项目涉及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合同文本、付款凭证等,应按要求上传扫描件。每个项目的电子文件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三、申报程序中央各部门(单位)、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厅(局)、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负责组织本部门、地区或单位一般项目申报工作,并于2012年6月30日前正式向财政部报送申请文件,逾期不受理。申请出口奖励的,参照《关于做好文化出口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10]13号)有关规定执行。四、工作要求中央各部门(单位)、各财政厅(局)、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应高度重视2012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一般项目申报组织工作,严格要求申报单位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同时,进一步加大审核力度,提高申报工作质量,确保按时完成申报工作任务。财政部办公厅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