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428号 2007-04-16
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江西、福建、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重庆、陕西、甘肃省(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源自中华会计网校 二、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四、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调整汇总纳税范围、就地预缴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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