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税[2005]166号 2005-12-07 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13号)文件,该法规自2006.9.4日起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二、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2006年视情况另行规定。 三、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五、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确保及时足额退给企业。 六、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区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2006年上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请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