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429号 2007-04-16
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福建、江西、广西、广东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大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五、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调整汇总范围、变更名称和调整预交税款比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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