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全文失效]
其所属企业在规定限额内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超过规定限额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文件的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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