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威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提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全文失效]
国税函[2007]492号 2007-05-15
辽宁、江苏、浙江、江西、湖南、广东、云南、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天津、吉林、江苏、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陕西省(区、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提取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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