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免抵退税日常审核有关问题的批复 厦国税函〔2006〕102号 2006-08-31 厦门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局: 你局《关于“免、抵、退”日常审核有关问题的请示》(厦国税火炬发〔2006〕1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第一条的规定,实行“免、抵、退”管理的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二OO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