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达成的《中国(上海)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建设部市合作协议》,根据党中央关于加快构建现代传播体系的要求,结合本市网络视听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网络视听产业专项资金是为了贯彻国家和上海市文化产业发展政策,支持上海网络视听产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补助型资金(下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网络视听产业整体规划和布局; (二)有利于提高上海市网络视听产业发展水平、创新能力和集聚效应; (三)重点培养网络视听节目生产、制作、交易等环节的新兴企业; (四)培育网络视听产业新业务、新模式; (五)促进网络视听产业链的成熟; 第四条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负责编制并发布专项资金年度申报项目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同时,接受上海市财政局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评审。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沪注册的企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或经市级或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网络视听产业基地; (三)在内容创意、技术或产品创新,资源集聚方面已经取得相关成果。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用专项资助和奖励的方式使用: (一)专项资助,主要用于对成长性高的企业进行资助,对企业和基地参加国内外各类宣传推广交流活动进行资助,对网络视听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资助; (二)奖励,主要用于对优秀的企业原创内容或创新项目进行奖励。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网络视听产业的内容创意、技术开发、产品创新、文化交流,具体包括: (一)支持企业从事网络剧的原创制作; (二)支持企业从事网络短片的原创制作; (三)支持企业从事视听栏目和节目的原创制作; (四)支持企业采用高新技术进行上述三类内容的制作; (五)支持企业快速健康发展,作大作强; (六)支持企业从事产品创新; (七)支持为网络视听产业提供的专项服务; (八)支持为网络视听产业提供的公共服务平台; 每个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可在上述支持范围中选择不超过三项申请。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的企业参照《上海市网络视听产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进行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申请单位必须如实提供申请材料,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负责对申请单位申请及所附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九条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受理申报材料后,负责专项资金的评估管理、审核批复、监督稽查等工作,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请材料进行专家评定,对经评审小组审核同意的项目,按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专项资金的拨付。 第十条 凡接受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及时总结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及本单位业务发展情况,并将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报告在次年10月底提交至市文广局。 第十一条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对获得资助的项目进行资金监督管理,如发现申请单位弄虚作假、挪用专项资金,有权收回已拨经费,并拒绝受理其新的申请;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具体申报事宜每年由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网站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负责解释。 发布单位: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