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要点: 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统称进口税收),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具体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取得资格的次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和《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商资发[2010]93号)同时废止。 支持方式: 1、外资研发中心适用《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和《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3号)免征进口税收。 2、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包括:《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规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 3、具体退税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申报条件: 1、对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研发费用标准:对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2、对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