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全文废止] 财税[2005]107号 2005-06-24 备 注——依据财税[2012]85号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法规自2013.1.1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二、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三、财税[2005]102号文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请遵照执行。 关联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