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国税函〔2005〕545号 2005.5.27 依据国税发[2009]7号 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本法规第二条自2009.2.2自动失效。 二、对纳税人发生大宗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派专人深入现场核查,审核该项业务发生的真实性。[本条失效] 三、对有条件的地区,税务机关可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促进农产品收购凭证的使用管理。 四、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引导和鼓励纳税人通过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付农产品货款,对采用现金方式结算且支付数额较大的,应作为重点评估对象,严格审核,防止发生虚假收购行为,骗取国家税款。 五、税务机关应对农产品经销和生产加工企业定期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特别是要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的纳税评估,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六、税务机关应根据日常管理掌握的情况,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对农产品经销和生产加工企业的重点稽查,凡查有偷骗税问题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以上,请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