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国税函[2007]817号 发文日期:2007.8.2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本条法规自2008年1月1日起已经停止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的规定,同意海安美亚热电有限公司从事蒸汽、电力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