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繁荣本市电影创作生产、推出精品力作、鼓励新人新作,特设立上海市重点电影创作生产专项资金。根据国家及本市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资金来源为本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本市重点题材影片的剧本创作和拍摄制作,以及优秀青年电影人才的培养。 第三条 在上海市重大文艺创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电影项目组,面向全社会接受项目申报,组织专家进行申报项目资助评审,并对资助项目实施监管。 第四条 主要资助的重点题材范围包括: (一)列入国家或上海市重点影视艺术创作规划,体现时代精神、反映现实生活,达到较高思想、艺术水准的电影项目。 (二)反映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弘扬民族精神,体现优秀传统文化或上海历史文脉,具有较高思想、文化内涵的电影项目。 (三)体现创新和探索精神,具有较高艺术品位和独特艺术个性,在国内外重要电影赛事和评比中有较强竞争力的电影项目。 (四)反映儿童和青少年题材,内容积极向上,富有健康情趣和艺术感染力,有益于儿童和青少年树立正确理想信念、陶冶道德情操的电影项目。 (五)有利于培养和推出上海影视艺术创作新人、激发青年电影工作者创作活力,主要由新人(年龄在45岁以下的编剧或导演)创作的电影项目。 第五条 资助额度 (一)由本市影视文化制作机构申报、经评审列入资助的电影项目,每部影片的剧本创作分别给予50-200万元的资助,每部影片的拍摄制作分别给予500-1000万的资助。 (二)由本市影视文化制作机构申报、主要创作人员(导演或编剧)在45岁以下(含45岁),每部影片的剧本创作给予20-50万元的资助,每部影片的拍摄制作给予50-200万的资助。 第六条 申报资格 申报资助的电影项目,原则上应是在申报时已完成剧本初稿,未经发表、播映过的原创和改编创作项目。 凡具有本市户籍或取得上海市居住证的公民,定向为上海创作的外省市公民或外籍人士;在本市注册并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法人和影视文化单位,均可以申报。 由本市与外省市创作生产单位联合创作制作的电影项目,原则上本市创作生产单位须为第一出品方,创作上居于主控地位,并拥有作品的评奖申报权、荣誉权。(须提供和合作方的约定文本)。 第七条 提交材料 具有申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向上海市重大文艺创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影项目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者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等复印件等; (二)《项目资助申请表》一式八份; (三)中外合拍单位须提供《中外合作摄制电影许可证》复印件; (四)完整剧本一式八份;未完成剧本创作的须提供超过5000字的详细内容梗概。改编的作品应附原著、改编版权(授权)协议书复印件。 (五)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 第八条 上海市重大文艺创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影项目组原则上定于每年4月、10月,推出重点电影创作生产要求和方向,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按照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对申报项目的思想艺术质量、影片规模、投入成本,票房预测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 凡获得资助的项目均通过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网站、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网站公示。 第九条 拨款前,由上海市重大文艺创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影项目组,根据申报者提交的《项目资助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内容和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与受资助方签订《项目资助协议》,双方按照协议执行(《项目资助申请表》为有约束力的协议附件)。 第十条 资金使用 依据专款专用原则,受资助方妥善安排好资金的使用,确保资助资金用于扶持电影项目的拍摄、制作与发行宣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 申请单位必须按照程序如实提供本办法规定的申请及所附材料;上海市重大文艺创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影项目组负责对申请单位及所附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对获得资助的项目进行资金监督管理。 获得资助的电影项目,在规定时限内由于各种原因,摄制完成一年后仍无法取得《国家电影放映许可证》的影片,需退回资助资金。 对获得资助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申请单位以《资助项目完成报告》方式报告上海市重大文艺创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影项目组。上海市重大文艺创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影项目组将对所资助电影作品的完成质量、资金的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实行跟踪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并分阶段进行抽查,委托审计机构对完成的项目进行审计。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额度的批准依据。 资助资金须用于所申报影片项目的拍摄制作。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未投拍或存在弄虚作假、挪用资金、侵犯知识产权等现象的申请单位,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部分或全部追回资助资金、取消3年新项目申请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罚,并在相关网站予以通报。违反有关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1年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