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服务业发展的带动引导作用,规范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实施效果和效率;在《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4号)基础上,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中提到的转报单位是指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有关部门。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中提到的项目是指产业类、平台类和规划类项目。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四条 引导资金支持范围,按《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4号)相关规定。 第五条 以下申报项目不予支持: 1、属于城市基础设施,如码头、道路等基建项目; 2、属于制造业领域的项目; 3、项目申报单位和规划类项目的委托单位为政府部门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4、引导资金支持过的项目单位,上次支持项目没有验收或验收未通过,再次申报的项目; 5、获得市级其它政府资金支持过的项目; 6、规划合同签订日期早于申报日期2年以上的规划类项目; 7、产业类、平台类项目总投资额低于1000万元,规划类项目规划合同金额低于100万元; 8、属于城市规划类、土地规划类、环境评价类和设计方案等规划类项目; 9、其他不符合支持范围和条件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渠道和资料要求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非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项目申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纳税和会计信用良好。 第七条 项目申报渠道:税收征管关系在市税务局的市级单位,应向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税收征管关系在区县税务部门的单位,应向所在区县提出申请,区县对于转报项目必须承诺1:1配套资金支持。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对区县上报的项目加强指导。 第八条 项目申报材料:按《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4号)相关规定,并提供项目申报单位税务登记证。申报材料包括填写好的项目申请表(电子版)和项目批准文件等相关附件(纸质材料,一式两份)。 项目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申报单位可申报多个项目,但每个项目申报单位每年度最多只能有一个项目获得资金支持。 第九条 项目申报时间:项目申报单位根据《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4号)和本操作规程相关规定,将申报材料提交各转报单位。各转报单位受理项目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的截止时间及其他有关要求由各转报单位决定。 第四章 项目转报和评审 第十条 项目初审和受理: 1、各转报单位收到项目申报单位申报材料后,将拟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申请表导入到上海市服务业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各转报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筛选,严格把关。 2、各转报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将转报的拟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申请表,通过上海市服务业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报送至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同时,将引导资金年度申请报告、项目汇总表、项目申请表及项目批准文件等相关附件材料(以上材料都为一式两份)报送至评审小组。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筛选: 1、评审小组收到申报材料后,针对项目性质和申报主体性质是否属支持范围等进行预审。 2、预审通过后,按《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4号)的相关规定,根据本年度收到的项目情况制定评审方案和细则,进行项目评审工作。 第五章 支持项目监管和验收管理 第十二条 各区县要制定区级配套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通过设立区级服务业专项资金等形式,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安排,明确配套资金的支持时间节点以及收回机制等。 第十三条 项目转报单位为支持项目的日常监管负责单位,负责对支持项目的实施、推进情况进行检查和日常管理;如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评审小组反馈。 第十四条 获支持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须及时向原项目备案、核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不得擅自变更。原项目备案、核准部门根据项目变化情况及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备案、核准变更手续。同时,项目转报单位应将变更后的备案、核准文件抄送至评审小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1、项目法人发生变更; 2、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3、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4、建设期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指延期1年及以上); 5、总投资额变化20%及以上; 6、其他规定的重要变更事项。 第十五条 项目重大变化导致引导资金支持金额发生变化的,评审小组将限期收回引导资金超额支持部分。 第十六条 项目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评审小组将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 第十七条 如发现获得支持项目单位虚假申报、重复申报、套取政府资金等问题,评审小组将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取消项目单位继续申报项目的资格;如因转报单位明显失察、监管不力等原因导致出现虚假申报、重复申报、套取政府资金等问题,暂停项目单位所在区县或市行业主管部门下一年度申请引导资金资格等。 第十八条 引导资金收回程序: 1、获得支持项目单位向转报单位提出退回引导资金申请。 2、转报单位审核同意后,向评审小组提出撤销该项目引导资金支持的请示。 3、评审小组向转报单位批复同意撤销该项目引导资金支持。 4、市财政局根据有关操作流程对引导资金予以收回。 各区县配套资金收回程序及其他有关要求由各区县决定。 第十九条 获得支持项目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1、获得市财政拨款后及时通报转报单位; 2、严格按照申报材料相关内容、进度推进实施项目; 3、市区两级政府支持资金应专款专用; 4、每年1月10日和 5、项目竣工完成时,配合转报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作; 6、项目实施中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通过转报单位上报评审小组,提出详细变化情况说明,包括变化内容、原因和相关措施,配合做好因项目重大变化而导致的引导资金收回等有关事宜; 7、配合评审小组现场调研和抽查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负责部门为项目转报单位。各验收负责部门须制定相关验收程序和办法,并在项目完成后一年内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体现在各转报单位年度总结报告中。如因转报单位监管不力等原因导致逾期不验收或虚假验收,暂停项目转报单位下一年度申请引导资金资格。 每个项目验收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和实施主体; 2、项目起止时间; 3、项目主要内容和功能; 4、项目建设目标完成情况; 5、项目实际完成投资情况; 6、资金筹措情况和到位情况; 7、引导资金使用方向和管理是否规范合理; 8、项目建成后相关经济、财务、社会效益; 9、项目以上各方面实际情况与申报材料的差异及原因; 10、项目总体完成情况评价(分为验收通过和验收不通过两种情况,并附第三方项目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各转报单位应在每年2月底之前,向评审小组提交上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总结报告,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本区县或相关领域服务业发展情况; 2、获得支持的引导资金使用情况; 3、配套资金到位情况; 4、项目推进及执行情况; 5、年度验收项目数量及验收情况(并附年度每个已验收项目的验收报告)。 第二十二条 评审小组会同市审计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和稽查。评审小组每年委托审计部门或者社会审计机构对上年度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审计抽查,审计抽查的比例应当不低于30%。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由评审小组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