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皮卡”改装的“旅行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5]217号 2005.3.18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06]3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本法规自2006年4月1日起全文失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皮卡”货车改装成“旅行车”如何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4〕259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批复如下: 一、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以下简称税目注释),请示中提到的改装车型符合税目注释中小汽车的定义。因此,该改装车型应属于小汽车消费税征税范围。 二、根据税目注释中的有关规定,同时参考汽车生产目录的编码规则、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有关小轿车和旅行车的术语定义以及改装车型的实际情况,同意该改装车型按照“小汽车”税目中的“小客车”子目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