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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务委 上海市财政局2011年度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 ...

2016-12-26 18:05 查看: 229 来自: 上海市人民政府网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1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流通领域放心肉服务体系等项目资金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1〕52号)等文件有关规定,为支持中小商贸企业在搞活流通扩大消费中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融资,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效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融资担保费用补助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内安排,专项用于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补助的财政补助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银行贷款担保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通过担保获得银行贷款实际交纳的担保费用给予补助。鼓励支持发展“连锁经营”、振兴“老字号”、培育“小巨人”等成长性企业,以及商品交易市场、服务业集聚区和物流园区等商贸业集群内的中小商贸企业融资。

  第四条 (申请主体资格条件)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

  申请补助资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收资本达到4000万元以上;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3、经济效益良好,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4、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5、项目申报期内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额占其担保总额的10%以上;

  6、上年度融资性担保总额达实收资本的2倍以上;

  7、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8、担保的中小商贸企业及贷款用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二)中小商贸企业

  申请补助资金的中小商贸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

  2、符合财政部《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229号)规定的中小商贸企业相关标准及条件;

  3、近三年在业务经营和财税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五条 (支持方式及标准)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由中央财政切块分配到本市,再采用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其中对中小商贸企业担保费用的补助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分配给本市的融资担保补助资金总额的20%。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补助

  对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之间发生,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额单笔800万元以下、未获得其他财政补贴的担保业务,给予贷款担保额一定比例的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弥补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或补充风险准备金。

  1、单笔贷款担保额300万元(含)以下的,补助资金比例不超过贷款担保额的2%;3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补助资金比例不超过贷款担保额的1%;500万元至800万元(含)的,补助资金比例不超过贷款担保额的0.5%;

  2、对发展“连锁经营”、振兴“老字号”、培育“小巨人”等企业的贷款担保,给予不超过贷款担保额2%的补助;

  3、对商品交易市场、服务业集聚区和物流园区等商贸业集群内的中小商贸企业融资的贷款担保,给予不超过贷款担保额2%的补助;

  4、单个融资性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中小商贸企业的补助

  1、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通过担保获得银行贷款的、未获得其他财政补贴的,给予不超过实际缴纳担保费用50%的补助;

  2、单个中小商贸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5万元。

  第六条 (申请程序)

  (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申请程序

  1、融资性担保机构于2011年7月31日前向市商务委申报补助资金项目,分别提交电子版和书面申请材料,其中电子版申请材料通过商务部融资担保补助系统http://dbjg.creditsys.com.cn提交,首次申报补助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需先登陆注册并通过审核;

  2、申报补助资金项目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如实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的复印件;

  (2)担保机构的基本情况表;

  (3)经合作银行盖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

  (4)经指定中介机构审核的项目申报期末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等);

  (5)项目申报期完税证明及汇总表;

  (6)所属区县行业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担保机构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或由市征信办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担保机构信用报告;

  (7)所属区县税务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担保机构无不良纳税记录的证明;

  (8)相关银行出具的担保机构贷款卡信息资料(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信息查询),含“企业基本信息”和“企业财务报表”两部分;

  (9)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2条补助申请条件的须提供由所属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连锁经营”、“老字号”、“小巨人”等项目的证明材料;

  (10)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3条补助申请条件的须提供担保机构与商品交易市场、服务业集聚区、物流园区等商贸集群经营主体或管理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等;

  (11)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担保机构公章。

  (二)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申请程序

  1、申报补助资金项目的中小商贸企业于2011年7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提交给提供贷款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由担保机构统一汇总后,报送市商务委。

  2、申报补助资金项目的中小商贸企业应如实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保费补助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的复印件;

  (3)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费用发票复印件;

  (4)所属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三年内在业务经营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或由市征信办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5)所属区县税务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三年内在财税管理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中小商贸企业公章。

  第七条 (资金审核和资金拨付)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开展项目评审。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评审前期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并提出评审意见。

  市商务委根据最终评审意见,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核拨至相关单位。

  第八条(使用监督)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严禁骗取、截留或挪用资金。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将全额收回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或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各申报补助资金项目的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附则)

  本办法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附件:中小商贸企业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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