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5〕117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2-13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海南南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转让股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琼地税发〔2005〕144号)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海南南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不属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 因此,上述转让股权的行为不应征收营业税。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