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5〕16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2-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一、取消对有色金属矿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恢复按全额征收。 二、调整对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三、调整钼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一等税额标准为每吨8元,二等税额标准为每吨7元,三等税额标准为每吨6元,四等税额标准为每吨5元,五等税额标准为每吨4元。 四、将锰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由2元/吨调整到6元/吨。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