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7]1218号 发文日期:2007.12.7
北京、江苏、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调整合并纳税范围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7]259号)的有关规定,2007年度,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调整后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继续实行合并纳税政策,其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 附件:
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调整后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相关分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