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5〕19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2-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全体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经研究,现就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衔接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5年12月31日(含)前,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8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16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费用扣除标准由1600元/月自2008年3月1日改为2000元/月,参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0号)。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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