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提出的关于“依托‘金税’等管理系统,完善纳税人信用数据库,建立健全企业、个人偷逃骗税记录”的要求,税务总局决定开展全国失信企业、失信个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和偷逃骗税记录的统计、汇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企业或单位税收违法行为记录信息(详见附件2)。包括总户数、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登记注册类型、纳税信用等级、违法种类、违法事实、违法时间、处理依据、处理结果、涉嫌犯罪移送、刑事处理情况、备注等信息。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税收违法行为记录信息(详见附件3)。包括总记录条数、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登记注册类型、纳税信用等级、违法种类、违法事实、违法时间、处理依据、处理结果、涉嫌犯罪移送、刑事处理情况、备注等信息。 (四)个人税收违法行为记录信息(详见附件4)。包括总记录条数、纳税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违法种类、违法事实、违法时间、所涉及税种、涉税金额、处理依据、处理结果、涉嫌犯罪移送、刑事处理情况、备注等信息。 以上统计截止日期为2007年10月31日。 二、相关要求 (二)各省国、地税局要加强沟通、协作。其中纳税信用等级D级纳税人信息(附件1)必须经同一省国、地税局共同盖章确认后报送。 (三)请各省国、地税局于2008年1月10日前,将统计情况通过FTP报送至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纳税服务处,或发送电子邮件至zhangaihua@chinatax.gov.cn信箱。税务总局将对各地报送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