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和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的保密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工作
二、完善措施,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工作 (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信息保密工作,应覆盖受理(包括审核、采集、录入、登记、补退税)、统计、分析、归档、保存、查询等所有与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有关和涉及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各个环节。各个环节均应确定专人负责。与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和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接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和有关资料。 (三)重点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受理环节的保密工作。在办税服务厅接受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可以设立专门受理申报的窗口,确定专人负责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处理其纳税申报信息(资料);实行邮寄申报的,应确定专人负责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资料的签收、拆封、编号、登记等工作,并及时转交受理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工作人员;实行网上申报的,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加密上传、分级授权等措施,避免无关人员接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人员,应挑选有很强的保密意识和责任心的人员担任。 (四)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统计、分析环节的保密工作。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统计报表和有关资料时,应指定专人负责,加密报送。税务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利用相关资料和信息的,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在限定的保密信息(资料)的使用范围内使用,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资料和信息的借、还手续。 (五)确保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资料、记载有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以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个人收入档案存放场所的安全保密。存放场所要有防盗、防火、防水、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依据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形成的统计数据等资料,也应存放在设有防盗设备的安全保密的场所,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六)做好年所得12 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宣传中的保密工作。宣传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正面典型时,须预先告知当事人,征得当事人同意,并注意保护好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曝光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反面典型案例时,应遵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56号)有关规定,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七)在未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和需要,均不得透露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保密信息。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单个纳税人的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提供给媒体、其他部门和无关人员。按法律、法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单个纳税人的信息时,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司法或行政文书程序,并要求有关部门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使用这些信息,不得对外泄露与自行纳税申报个人有关的信息。
三、强化责任意识,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