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2008年度国家税务局系统计算机类设备协议供货的通知 国税函[2007]1249号 2007.12.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工作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81号)等有关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决定,2007-2008年度国家税务局系统采购计算机类设备,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公开招标,在国税系统实行协议供货管理。现将本次协议供货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执行期限 (一)本次协议供货范围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服务器、打印机、多功能一体机、扫描仪、网络设备、UPS电源和信息安全产品等9类设备。根据设备种类、性能、技术指标和不同配置,9类设备细分为136个品目。本次共有70家中标供应商入围,136个品目共有811款产品中标入围。 由于信息安全产品的特殊性,入围的第9类信息安全类中标产品需送中国信息安全产品测评中心进行验证测试,此类产品中标供应商及中标入围产品名单待测试完成后下发执行。 (二)本次协议供货适用于省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以下统称:采购人)。 各级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参照执行。 (三)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计算,本次协议供货有效期原则为1年。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和市场变化,供货有效期如有调整,税务总局将另行明确。 二、中标产品价格 (一)本次协议供货的中标产品价格均为中标最高限价,中标最高限价=市场价或媒体价×价格折扣(%)。中标产品价格包括:产品价格,送货、安装、调试等辅助服务费,售后保修期内技术支持服务费、保险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所有中标产品保修期为3年或3年以上,即自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免费保修3年或3年以上。保修期内,采购人无需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由于本次协议供货保修期比部分市场产品的标准服务期(1年)长,因此少数产品中标价格可能高于市场价格。采购人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仔细核对后,确定采购事项。 本次协议供货中标产品的每年保修费已单列,采购人可根据采购产品实际需要选购(延长或缩短)保修期。 (三)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各中标供应商承诺中标产品最高限价只能向下调低,不能向上调高。如中标产品的媒体广告价或市场统一零售价向下调整时,在不降低配置的前提下,中标供应商应对中标产品价格进行相应下调。 (四)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如果中标产品更新换代、停产,在不降低原中标产品质量和配置的前提下,经税务总局核准,中标供应商可以将原中标产品一对一替换为新产品,其协议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原中标产品价格,其价格折扣不得高于原中标产品的价格折扣。 如果中标产品发生配置升级,中标供应商应及时向税务总局申请调整配置,调整后的型号、价格和折扣不变或更优惠。 (五)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在特定时间举办优惠促销活动,如涉及本次协议供货产品、选件和耗材等,采购人有权参加其促销活动和享受其优惠。 (六)各采购人在执行协议供货过程中,如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及时报告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将根据情况,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采购协议,及时协调解决或给予处罚,切实保护采购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1.本次中标产品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 2.中标产品的市场价格发生下降变化时,中标供应商未按承诺在价格变化后的约定时间内调整价格; 3.中标供应商、协议供货商其他违约、违规情况。 三、采购方式 采购人应根据各类产品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大小,分别按下列限额标准确定相应的采购方式: (一)采购金额不超过30万元的,采购人可结合部门实际需求,在中标产品范围内,按程序确定或随机选定某一品牌,指定1家或选择3家协议供货商,再次商谈价格,争取获得更优惠的采购价格。 本次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不足3家的中标产品,只适用于采购金额不超过30万元的采购项目。 (二)采购金额为30万元(不含)至120万元(含)的,采购人必须在中标产品范围内,随机选择3家或3家以上不同品牌的中标供应商,实行竞价采购。 (三)采购金额为120万元(不含)至500万元(含)的,采购人必须将采购需求报省国税局采购部门,由该部门在中标产品范围内组织,随机选择3家或3家以上不同品牌的中标供应商,实行竞价采购。 省国税局采购部门竞价采购后,由该部门与相关采购人根据采购预算和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合同签订及付款方式。 (四)采购金额超过500万元的,由省国税局采购部门上报税务总局进行公开招标;或经税务总局授权,由省国税局采购部门按规定组织采购。 采购人如需在标准配置产品之外,增加或调换部分模块或采购耗材,可按选件和耗材分项报价选配后,再分别按上述限额标准规定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调换模块或采购耗材金额不得超过标配货物金额的10%。 除以上四种情况外,如因特殊情况,需采购本次协议供货中标产品范围之外产品的,应由各省国税局采购部门按规定报税务总局授权采购。对于需求较急且采购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采取“协议+定点”方式自行购买,但应选择3家或3家以上不同品牌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进行竞价采购。 四、竞价方法 在协议供货最高限价的基础上,采购人必须与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再次商谈价格或二次竞价。在满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采购需求,可以选择以下不同的竞价方法: (一)以协议供货最高限价为基础,与供应商实际提出的本次报价(即绝对价格)进行比较,选择最低采购价格成交。 (二)以协议供货最高限价为参照,与供应商实际提出的价格折扣(实际价格/最高限价,即相对价格)进行比较,选择折扣价格最低者成交。 (三)以最高限价为依据,综合考虑绝对价格和相对价格,以二者加权综合评价得分最高者成交。如,设绝对价格(P)和相对价格(R),满分为100分,且P和R权重分别为A和B(A+B=100),则竞价得分S=(Pmin/P)×A (Rmin/R) ×B。其中:(1)Pmin 、Rmin 分别为所有竞价供应商的最小值;(2)P和R所占权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A:B=70:30或60:40或50:50等)。 在以上三种方法基础上,根据实际需求和产品性能及产品更新情况,可以实行网上协议供货竞标采购,以价格和性能综合考虑得分最高者成交。如,设产品价格(P)和产品性能(Q),满分为100分,且P和Q权重分别为X和Y(X Y=100),则竞标得分:S=(Pmin/P) ×X+(Q/Qmax) ×Y。其中:(1)Pmin 、Qmax分别为所有竞标供应商价格的最小值和性能得分的最大值;(2)P和Q所占权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X:Y=80:20或70:30或60:40等)。 实行网上协议供货竞标采购,原则上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大(如超过500万元)的项目,并由省国税局采购部门报税务总局授权后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