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购置和使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5]185号 2005.11.2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5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配合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和使用,切实减轻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购置税控收款机的负担,规范定期定额户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与核定定额的比对工作,现将定期定额户购置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定期定额户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增值税的抵扣问题以及可享受抵扣优惠的税控收款机的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实行简易申报和简并征期定期定额户的比对期限 三、关于多月比对一次的定期定额户比对结果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