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5]1097号 2005-11-18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10]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本法规自2010年3月20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预缴税款抵减的审核工作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经审核,纳税人缴税和专用发票发售情况无误,且纳税人预缴增值税余额大于本次预缴增值税的,不再预缴税款可直接发售专用发票;纳税人本次预缴增值税大于预缴增值税余额的,应按差额部分预缴后再发售专用发票。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余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