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 为贯彻“科教兴市”主战略,进一步激发本市国有企业科技创新关键人员的创新动力,增强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依据《上海实施科教兴市战略行动纲要》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基金) 市国资委、市经委、市农委共同出资设立上海市国有企业科技创新奖励基金,基金数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第三条 (组织领导) 成立上海市国有企业科技创新奖励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国资委、市经委、市农委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由市国资委、市经委、市农委的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国有企业科技创新奖励项目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奖励的项目负责人进行评审,向领导小组提出奖励名单的建议。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 第四条 (奖励范围) 由领导小组每年组织评选若干个国有企业科技创新奖励项目,项目范围是: (一)符合“两个优先发展”方向或农业科技发展方向; (二)属于国资重点支撑领域; (三)属于企业关键产业或产品的核心技术攻关; (四)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 (五)已进入产业化阶段或即将进入产业化阶段。 第五条 (奖励对象) 奖励基金用于奖励符合第四条要求的获奖项目负责人。获奖人员由市国资委、市经委、市农委联合予以表彰并授予荣誉证书。 第六条 (奖励额度) 奖励额度与项目的产业化规模(累计销售或主营业务实际收入,包含累计节约成本)挂钩,按产业化规模大小实施5万元到50万元不等的奖励(见下图)。考虑到农业科技创新的实际情况,对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的最低产业化规模奖励下限可适当放宽,具体标准另行商定。 科技创新奖励标准
第七条 (工作程序) (一)项目确定程序:1、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国有企业科技创新项目进行梳理和汇总;2、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预评和筛选;3、领导小组根据专家组的评审建议确定项目的初步名单。 (二)评选和奖励程序:1、领导小组办公室跟踪、核实项目进展情况;2、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行业技术专家对项目负责人情况进行评价,并提出奖励建议;3、领导小组在专家组奖励建议基础上审核确定获奖人员名单和奖励额度。 第八条 (公告制度) 上海市国有企业科技创新奖实行公告制度,获奖项目和人员通过一定渠道向社会公告,接受监督。 第九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包括相对控股)企业。 第十条 (附则)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会同市经委、市农委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