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5〕91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9-2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销商品房业务征收管业税问题的请示》(新地税发〔2005〕12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将自行开发的商品房委托新疆广厦地产交易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销售,双方以代销基价作为结算价格,甲方向乙方开具销售商品房发票;乙方将商品房销售给购房者并按实际销售价格开具发票,同时为业主办理产权证;这种行为是商品房销售而不是委托代销。因此,对甲方取得的收入应接“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依据是双方按照协议约定的代销基价实际结算的收入;对乙方也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依据是商品房实际销售价减除代销基价后的余额。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