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5]1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

2009-10-23 00:00 查看: 208 来自: 孔明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条款修改]

国税发[2005]153号                                                         2005-09-26

条款修改:参见:国税发[2009]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去年以来,总局通过分析研究部分地区煤炭行业税收专项检查的情况,发现煤炭行业普遍存在税收管理不规范、税源监控不得力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税,落实税源管理责任,现就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强化日常监管。
根据普遍登记、属地管理的原则,凡从事煤炭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到生产经营地国税局、地税局(或双方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对设立手续完备的,予以办理税务登记。对设立手续不完备但实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的,予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税务机关要主动清理和检查煤炭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强化对煤炭企业分支机构和小型煤炭企业的日常监管。   
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凡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都应当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建立健全账簿。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而不申请办理认定手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税务机关要分析小规模纳税人经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做好宣传,按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审核认定并配备防伪税控装置。(此条款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参见:国税发[2009]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   

二、建立协调机制,推进信息共享。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通过召开联席会议、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等方式,建立国税、地税、工商、煤炭、安全生产、物价管理等部门的协作机制,及时获取工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的信息、安全生产部门办理煤炭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信息、煤炭生产管理部门办理煤炭采矿许可证的信息、煤矿管理部门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信息,并据此清理检查煤炭企业的税务登记情况,建立管户档案,防止漏征漏管。   

三、认真贯彻税收管理员制度,落实管户责任。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执行《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国税发[2005]40号),加强监督和服务,强化日常巡视巡管工作。基层税务机关要认真核对本辖区内的煤炭企业情况,税收管理员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深入了解煤炭企业的特点、生产销售等情况以及税控装置运行、发票开具等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税收违法行为。   

四、加强纳税评估,强化税源监管。
认真执行《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加强对煤炭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税源管理。各地应深入调查,找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内在规律,确定主、辅指标,根据税控装置监控情况、企业产、销、存情况及煤炭市场价格变动情况等,合理划分管理类型,采取人机结合的办法,强化纳税评估。评估模型可以采用:电费成本模型、工资成本模型、原料成本模型、矿产资源费模型、以产控销模型、以进控销模型等。运用这些模型,根据行业平均电耗、工资成本等指标与具体企业的实际指标相比较,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检查。在纳税评估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同时使用多种评估模型,以提高纳税评估的准确性,并通过纳税评估加强日常管理,及时堵塞漏洞。   
(一)电费成本模型。
每个煤矿的客观条件决定其单位产量所耗用的电量基本稳定,以此为评估依据,根据生产耗用的电量测算产品的生产量,进而测算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测算公式为:   
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耗用电费金额÷吨产品耗用电费金额   
评估期产品销量=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初产品库存-评估期末产品库存   
评估期产品销售收入测算数=评估期产品销量×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   
使用此模型测算原煤产量时,评估期耗电量应扣除抽水、通风用电。   

(二)工资成本模型。
煤炭生产企业大多实行管理人员固定工资、生产人员效益工资制度,计提的工资和原煤产量成正比。煤矿每月所发放的工资可以从企业提供的工资花名册上取得,或者到采煤包工队了解。测算公式为:  评估月份原煤产量=评估月份所计提生产工人工资÷吨煤生产工人工资   
评估月份原煤销量=评估月份原煤产量+评估月份原煤月初库存-评估月份原煤月末库存   
评估月份原煤销售收入测算数=评估月份原煤销量×评估月份销售单价   
评估月份所计提生产工人工资=评估月份所计提工资总额-管理人员工资   

(三)原料成本模型。
煤矿企业投入生产的坑木和其生产的原煤掘进的巷道成正比,掘进的巷道和原煤产量成正比。测算公式为:   
评估月份原煤产量=评估月份所耗用的坑木根数÷吨煤所耗用的坑木根数    评估月份原煤销量=评估月份原煤月初库存+评估月份原煤产量-评估月份原煤月末库存   
评估月份原煤销售收入测算数=评估月份原煤销量×评估月份销售单价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模型。
矿管局对每个煤矿生产企业开采的地下煤储存量、煤质结构有一个技术测绘平面图,以此为基础,每月到煤矿实际测绘开采平面图和掘进图,利用技术手段计算出当月开采产量,与库存平面图数据进行比对,得出当月企业产销量,计算出当月的销售额。矿管局以销售额作为计费依据计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从技术角度分析,其测算的销售额具有相当的准确性,可以作为纳税评估的重要指标。测算公式为:   
测算当期销售收入=当期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率   
当期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矿管部门计算出的当月产量+月初的库存量-月末库存量)×当月吨煤平均销售价格×矿产资源补偿费率   

(五)以产控销模型。
凡是安装税控装置的煤炭企业都可以使用此评估模型,在监控出的产量已定的情况下,对当月煤炭销量进行测算,测算公式如下:   
首月煤炭销量=当月监控系统监控产量或按一定方法测算的产量-当月实际产出的煤矸石产量-其他非煤炭杂物重量-月末的库存量   
次月及以后月份煤炭销量=当月监控系统监控产量或按一定方法测算的产量+月末煤炭库存减少量-当月实际产出的煤矸石产量-其他非煤炭杂物重量-月末的库存煤炭增加量   
煤炭企业应当分别核算煤炭和煤矸石的产量、销量、库存量和销售额。   
销售的煤矸石,按照法定的税率或征收率计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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