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条款失效] 财税〔2006〕33号 2006-03-20 税屋提示—— 1、根据财税[2009]18号 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条第二款第1项,本文第四条第一款第1项,第十条第一款"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的规定,附件第六条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2、根据财税[2008]16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本文第一条第二款的第1项成品油新增子目的适用税率(单位税额)和附件的第六条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客观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经国务院批准,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增税目 (一)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适用税率分别为: 1.夫球及球具税率为10%; 2.手表税率为20%; 3.税率为10%; 4.一次性筷子税率为5%; 5.木地板税率为5%。 (二)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 1.新增子目的适用税率(单位税额)分别为:[条款失效] (1)石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 (2)溶剂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 (3)润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 (4)燃料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 (5)航空煤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 2.新增子目的计量单位换算标准分别为: (1)石脑油 1吨=1385升; (2)溶剂油1吨=1282升; (3)润滑油1吨=1126升; (4)燃料油1吨=1015升; (5)航空煤油1吨=1246升。 计量单位换算标准的调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关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上述新增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三、关于取消税目 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 四、关于调整税目税率 (一)调整小汽车税目税率。 取消小汽车税目下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子目。在小汽车税目下分设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目。适用税率分别为: 1.乘用车。[条款失效]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5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 (2)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的,税率为5%; (3)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税率为9%; (4)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税率为12%; (5)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税率为15%; (6)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税率为20%。 2.中轻型商用客车,税率为5%。 (二)调整摩托车税率。 将摩托车税率改为按排量分档设置: 1.气缸容量在250毫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税率为10%。 (三)调整汽车轮胎税率。 将汽车轮胎10%的税率下调到3%。 (四)调整白酒税率。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从量定额税的计量单位按实际销售商品重量确定,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是按体积标注计量单位的,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不得按酒度折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