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高字[2007]403号 2007年07月0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进一步完善社会化、网络化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体系,推动生产力促进中心向专业化、规模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科技部研究制定了《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好落实工作。
附件: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部
二○○七年七月五日
附件:
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进一步完善社会化、网络化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体系,推动生产力促进中心向专业化、规模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力促进中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提高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和各级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生产力促进中心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业务范围
第四条 生产力促进中心的主要功能是在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机构、科研机构、教育机构、金融机构等之间架起桥梁,通过整合社会科技资源,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服务,为中小企业产品研制、技术开发提供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企业技术、产品升级。
第五条 生产力促进中心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强自身核心服务能力建设,其主要业务是:
(一)信息咨询。提供政策法规、技术成果、产品供求、知识产权、统计分析等信息服务。提供技术、管理、融资、产业发展、项目申报等咨询服务。
(二)技术支撑。提供共性技术与关键技术开发及推广、技术转移、产品检测、中间试验等方面服务。
(三)培训交流。提供技术、管理、贸易、财务等方面的培训,组织企业参加洽谈、展览及国际交流等活动。
(四)孵化培育。提供中小企业孵化、培育、创新、创业等服务,提供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人才引进、贸易代理等专业化服务。
(五)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为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服务。
第三章 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的认定与管理
第六条 科学技术部负责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集中力量建设一批服务能力较强、服务特色鲜明、服务业绩显著的生产力促进中心,使其成为全国生产力促进中心的骨干力量。
第七条 示范中心应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注册、独立运行2年以上,且名称中必须含有“生产力促进中心”称谓;
(二)发展战略科学,机构设置合理,具有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及年度监督审核;
(四)具有较为完备的服务条件和设施,自主支配的办公场所、设施及设备能够满足为企业服务的需要;
(五)服务能力强,具有稳定的企业服务群体和比较显著的服务业绩;
(六)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较高的管理和学识水平;
(七)从业人员中获得本科以上学位的占70%以上。
第八条 示范中心的申报和认定程序:符合条件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提出申请,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行业科技行政部门,由其择优推荐;科学技术部组织绩效评价和专家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进行认定,予以公布。被认定为示范中心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九条 科学技术部负责组织对示范中心的运行情况及业绩进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试行)》执行,对达不到认定条件或未能通过年度绩效评价的中心,将取消其示范中心的资格。
第四章 支撑条件
第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有关部门应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为生产力促进中心提供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部将全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纳入国家科技计划予以支持,示范中心的主管部门对列入国家计划的示范中心项目的经费予以匹配。
第十二条 地方科技行政部门要将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纳入当地的科技发展计划,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
第十三条 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应对在生产力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的作用,加强资源共享和行业自律。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