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7]62号 2007-05-28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08]1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和退税审核工作。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退税手续的办理。 三、认真做好数据统计上报工作,各省国家税务局应于办理退税的次月10日前,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抵、退税情况统计表》上报税务总局流转税司。
附件: 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高新技术企业、船舶制造业(仅限于东北地区适用)、军品企业(仅限于东北地区适用)、电力业(仅限于中部地区适用)、采掘业(仅限于中部地区适用)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前款所称为主,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军品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电力业、采掘业产品年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含50%)以上。其中石油化工业不包括焦炭加工业;冶金业不包括年产普钢200万吨以下、年产特殊钢50万吨以下、年产铁合金10万吨以下的钢铁生产企业和电解铝生产企业;火力发电的纳税人不包括以《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规定应关停燃煤(油)机组发电作为其主营业务的纳税人。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五条 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备案登记资料之日起,可以按照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相关政策规定申报纳税。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纳税人的备案登记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核,并在防伪税控管理系统系统管理模块的纳税人档案管理中加载标识。对不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取消其备案登记资格,不得执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政策,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 第七条 对于放弃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权的纳税人,应填写《放弃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权声明》(附件2),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应自提出声明的所属月份起将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余额在“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明细科目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并相应转入固定资产原值,不得再计入进项税额抵扣。 第八条 纳税人已放弃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权又重新申请的,纳税人须自放弃抵扣权执行月份起满12个月后,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资格认定备案,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自纳税人备案登记次月起恢复其抵扣权。
第三章 退税申报
第十条 纳税人应在办理退税的月份申报期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退税申报,并提供下列资料:
第四章 退税审核
第十二条 税源管理部门收到退税申报后,应对纳税人进行书面审核与实地核查。
(二)实地核实内容: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申报的各种固定资产抵扣凭证进行交叉稽核。比对结果为“比对不符”、“缺联”、“重号”“作废”的发票,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进行核查,查实确有问题不得予以抵扣,应自《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抵(退)税申报表》 “本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栏目中转出,并通知纳税人作相应的帐务处理。涉嫌偷骗税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税源管理部门在完成书面审核和实地核查后,应签署意见,连同纳税人申报资料一并报流转税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经审核无误后,由计统部门填写“收入退还书”,送国库部门办理税款退付。主管税务机关应在退税申报当月办理完结退税审核及相关退税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