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6]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

2009-10-23 00:00 查看: 163 来自: 孔明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6〕48号         2006-01-1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

国税函[2009]221号 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强化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汇总纳税)的征收管理,现就规范汇总纳税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按照现行规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不得越权审批。凡越权自行审批汇总纳税或扩大汇总纳税范围的,必须予以纠正。  

     二、下列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汇总纳税:   

  (一)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   

  (二)国务院批准执行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汇总纳税政策的企业集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含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企业集团; 

  (五)汇总纳税企业重组改制后具集团性质的存续企业。  

    三、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核算地统一纳税。对核算地发生争议的,分情况处理:   

  (一)总分机构均在一省范围内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二)总分机构跨省市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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