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发〔2006〕2号 2006-01-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经研究,总局决定对现行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有关内容予以修订,启用新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各地统一启用新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新《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较原《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增加了申报人申明的有关内容,即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中增加如下申明内容:“此表各栏目填报内容是真实、合法的,与实际出口货物情况相符。此次申报的出口业务不属于 ‘四自三不见’等违背正常出口经营程序的出口业务。否则,本企业愿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二、本次修订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一)《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见附件1);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见附件2)。 三、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列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附件: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四日 附件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表。 (二)本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外贸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其申报出口货物退税时,均使用本表。 (三)表内各项填写说明 1、本表“申报年月”指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所属时间;“申报批次”指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所属时间内第几次申报。 2、本表“纳税人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3、本表“海关代码”指外贸企业在海关的注册编号。 4、本表“纳税人名称”应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5、本表“申报日期”指外贸企业向主管退税机关申报退税的日期。 6、表内各栏次内容根据现行退税审批政策相关规则填写。 附件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注: 1,本表一式四联,退税部门审核签章后返给企业二联,其中一联作为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退税部门留存一联,报上级退税机关一联; 2,第(c)列“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为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第(b)列“累计”申报数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的差额,企业应做相应帐务调整并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表。 (二)本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其申报出口货物退税时,均使用本表。 (三)表内各项填写说明 1、本表“纳税人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2、本表“海关代码”指生产企业在海关的注册编号。 3、本表“纳税人名称”应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4、本表“申报日期”指生产企业向主管退税机关申报退税的日期。 5、本表“税款所属期”指生产企业应缴税款的月度时间。 6、表内各栏次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相关规定填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