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建[2006]180号 2006.3.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了确保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形成安全生产设施的长效投入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形成安全生产设施的长效投入机制,建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年度销售收入提取,列入成本,专门用于安全生产投入的资金。 第四条 安全费用按年计算,分月提取。具体提取标准是: 第五条 安全费用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核算。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六条 安全费用使用范围包括: 第七条 企业提取安全费用的税务处理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具体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八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集中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 第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标准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制定年度使用计划,纳入企业预算管理。 第十条 对于不按照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企业,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企业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最新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