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0]28号 2000-07-20 税屋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金融机构反映,要求明确金融业国债手续费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法规,金融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于应税收入范围,应按法规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