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5]87号 2005-05-23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15]90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本法规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尿素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相关政策—— 购进生产免税产品增值税能否抵扣? 问:我是一户矿肥生产企业,既生产应税产品磷矿石,又生产免税产品钾铵,请问我购进的生产免税产品的机器设备是否可抵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根据上述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的设备,只要不是专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取得符合法规规定可抵扣的凭证,按规定可以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