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6]1092号 2006.11.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部署,按照金税工程(三期)建设的指导原则和一体化的要求,总局组织开发了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该系统包括扣缴义务人使用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子系统(以下简称代扣代缴系统)和税务机关使用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简称基础信息管理系统)。目前,该系统已经结束了试点运行,并通过了总局组织的验收,从2006年11月1日起,向全国各级地方税务局推广应用。现将系统推广应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的重要意义 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是金税工程(三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金税工程(三期)在地税系统先行开发应用的税收管理软件,是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四一三”工作思路的重要依托,是实施个人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基本手段。推广应用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是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强化个人所得税组织财政收入职能的需要;是实现“十一五”规划,完善税制的需要;是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需要;是规范执法,执行统一政策的需要;是协调地税局各税种征管的需要。因此,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纳税服务、增强公众纳税意识以及强化税收征管的高度,充分认识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做好各项相关工作。
二、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主要功能? (一)代扣代缴系统的业务功能 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基础信息登记管理; ⒉支持外部信息数据导入,自动计算税款,生成各类支付收入明细表; ⒊生成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 ⒋支持多元化的申报方式(网络申报、介质申报、纸质申报等); ⒌支持扣缴单位统计、查询的需求; ⒍打印《个人所得税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⒎提供扣缴义务人自查、补报的辅助工具。
(二)基础信息管理系统的业务功能 ⒈汇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基础信息、收入和纳税信息,建立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一户式档案,为后续管理准备基础数据; ⒉提供纳税人取得的两处以上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检索、传递、处理、反馈功能; ⒊从一户式档案中筛选高收入个人、高收入行业、重点纳税人、重点扣缴义务人,对其进行认定、查询、统计、分析等重点管理; ⒋通过对纳税人收入、纳税相关信息进行汇总比对、分析,判定纳税人申报情况的真实性,给征管和稽查提供依据,同时,对下级税务机关的征管质量进行考核; ⒌提供统计查询功能,满足各级税务机关管理的需要; ⒍建立与其他部门的数据应用接口,为其他税费征收提供信息; ⒎提供打印《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功能。 三、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的目标 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的目标是:逐步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直至全面覆盖全国各级地方税务局和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扣缴义务人,以此为基础,逐步实现个人所得税征管数据在省局、总局两级集中,建立和完善个人收入档案制度、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有效加强对个人收入的全员全额管理,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和对税源的源泉管理,全面提升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
四、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的原则 总的原则,是按照金税工程(三期)的总体部署安排,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可大致分为三类地区,分别按以下原则推广: (一)试点地区,应在现有试点单位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应用范围,直至全部应用。
(二)没有自行开发应用软件的地区,在个人所得税信息化建设中,必须使用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第一步可率先在2005年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达200万元的单位推广应用代扣代缴系统。 (三)已自行开发应用软件的地区,要按照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要求,最迟在2007年底前做好各项推广应用的准备工作,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推行代扣代缴系统,有条件的地区也可提前推行。
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推广的同时,基础信息管理系统应同步在各级地方税务局全面推广应用。 五、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的时间安排及具体要求 按照金税工程(三期)的总体部署和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的原则,系统应随着金税工程(三期)建设的完成,在总局和全国各级地方税务局部署完毕,形成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平台。各级地方税务局应自2006年11月1日起,逐步推广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并有计划地扩大推广应用的覆盖面,直至在总局和全国各级地方税务局以及除个体工商户外的扣缴义务人部署完毕,全面应用。具体要求是: (一)代扣代缴系统 1.山东、河南、江西、青岛等四个试点地区,从2006年12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系统应在2005年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达到200万元的扣缴单位中推广应用。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使用范围,2007年底前推广应用至其他全部扣缴单位。有条件的试点地区也可提前推广应用到位。 2.天津、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深圳、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没有自行开发应用软件的地区,必须使用总局开发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各地应按照总局的部署,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逐步推行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直至全部应用。具体要求是:在2007年7月底前,完成系统在2005年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达200万元的扣缴单位的推广应用。没有或很少有扣缴个人所得税款达200万元的扣缴单位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从2005年扣缴个人所得税款达150万元或100万元的扣缴单位开始推行。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提前推行,或扩大推广应用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