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5]7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

2009-10-23 00:00 查看: 188 来自: 孔明网

财税〔2005〕75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5-04-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5月1日起调整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一、将煤炭,钨、锡、锌、锑及其制品的出口退税率下调为8%。具体税号见附表1。     二、取消稀土金属、稀土氧化物、稀土盐类,金属硅,钼矿砂及其精矿,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碳化硅,木粒、木粉、木片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税号见附表2。     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表:1.出口退税率下调为8%的产品目录     2.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目录

    附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