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5]6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合金取消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 ...

2009-10-23 00:00 查看: 224 来自: 孔明网

财税〔2005〕6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4-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0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5年版)》将钒铁税则号做了调整。现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4〕214号)的相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财税〔2004〕214号文件中的“钒铁”70209200的税则号不再使用,相应变更为72029210、72029290;对列入这两个税则号项下的“钒铁”,自2005年1月1日起一律取消出口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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