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涉税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6-07-13 国税函[2006]682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区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地方税务局税务学会与内蒙古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合作涉税业务的请示》(内注税管字[2006]0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对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 涉税鉴证业务涉及到国家税收利益,政策性强,质量要求高,对于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鉴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地方税务局税务学会属学术研究团体,不具备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执业资质;内蒙古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设立税务师事务所,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不得从事涉税鉴证业务。 因此,对上述两家合作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做法应予以纠正。 请遵照执行。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 2009年7月27日下午,国家税务总局宋兰副局长、汪康总会计师到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视察工作。观看了中税协迁址不久的办公场所,听取了协会领导的工作汇报,对协会领导请示的工作问题作了明确指示。 会长许善达、副会长兼秘书长刘太明从行业发展、自律管理、培训、监管、行业服务及国际交流等方面向局领导做了全面汇报,同时也提出了需要总局领导解决的几个具体问题。副会长范巍、原副会长赵怀坦、副秘书长王裕康、李树名等也参加了汇报。 宋兰副局长最后讲话。她首先肯定了中税协新一届理事会在总局党组领导下,一年里在行业发展中所做出的工作与成绩。指出中国注税行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历届协会做了大量的工作。特别是新一届理事会提出按照市场运作的规律研究发展注册税务师行业,按行业特点推动协会工作,这个定位很好,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和总局党组的要求。中税协秘书处和专门委员会的机构设置重大决策由理事会理事审议表决是科学的,是符合工作实际要求的。要加快立法。税务师事务所必须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依法执业、独立公正、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权益为原则。税务机关和中税协要鼓励事务所做大做强,真正发挥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宋兰副局长再次强调行业要加强自律管理,一定要加强监管、依法执业,要鼓励大而强的规范的事务所,淘汰不规范的事务所,对严重违纪违法的事务所要按规定注销,以起到警示作用。同时要求中税协必须高度重视税务师事务所本身的依法纳税问题。 对于协会请示的几个问题,宋兰副局长指示如下: 二、关于中税协参加征管法修订工作小组问题。宋兰副局长表示同意,并要求中税协派工作人员自始至终参与征管法的修订工作。 三、关于中税协建议总局有关司局办理涉及中税协及注税行业的文件应该征求中税协意见的问题。宋兰副局长表示完全同意,纳税服务司和总局各司局,凡涉及注税行业方面的文件均应征求中税协的意见,这有利于提高此类文件的质量和文件的贯彻执行。请办公厅负责协调落实。 四、关于中税协就事务所在执业中需要业务司给予明确政策的问题。宋兰副局长说,税务机关有责任就税收政策在执行中的问题依法作出明确解释。中税协就事务所在执业中整理的需要总局业务司明确的问题更可直接向有关司局反映或直接给总局领导写签报,请有关司局认真办理回复。 五、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要求从事涉税鉴证业务问题。宋兰副局长同意中税协的意见。由于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中对税法的标准高于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中对税法的标准,达不到这个高标准就不能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同时,尽管达到标准,如果仅个人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而不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就会消弱税务总局和按照税务总局授权的中税协对涉税鉴证业务的监督。宋兰副局长表示国税函[2006]682号文件必须严格执行。对其他行业资质的人员和中介机构必须符合国税函[2006]682号文件要求才能从事涉税鉴证业务。 六、关于中税协拟于9月份召开专家委员工作会议并邀请局领导参加会议的问题。宋兰副局长和汪康总会计师表示同意开会并参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