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现予印发,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该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见网站相关准则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