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制税则司关于对审计署法制司咨询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财税函字[2000]26号 2000.4.5 国家审计署法制司: 判定内、外资企业的标准按国家税务总局[1993]国税发第087号文件规定执行,即: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和《关至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8]50号)的规定,纳税人进行股份制改造所形成的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不得税前扣除。 财税字[1997]77号文下发前因股份制改造所形成的资产评估增值己提折旧,不再追溯调整,但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应按统一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