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4〕43号 2004-4-22 税屋提示——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6.0版)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94号),本法规自2007年7月26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二、取消区县级税务机关对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和抵扣联数据的采集和上传过程,改为地市级税务机关直接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器将数据提入本地稽核数据库。 三、地市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数据清分完成后立即上传异地发票等数据,然后再对本地发票数据进行比对。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做好新规程的转发、宣传、培训工作,确保数据采集质量,减少操作失误。
附件: 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发票比对是税务机关利用计算机网络,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入)申报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抵扣联逐一与存根联进行核对(并把红字发票存根联与抵扣联进行核对)的增值税日常稽核管理手段。 第三条 发票比对实行两级数据采集、三级发票比对的五级管理。两级采集是指负有增值税直接征收职能的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运用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和认证子系统采集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数据,地市级税务机关将征收机关采集的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以及区县级税务机关采集到的其它数据传人稽核系统的过程;三级比对是指地市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三级分别对本地市、本省跨地市、跨省区域的发票进行比对。
第二章 数据采集
第五条 征收机关应于每月11日前(含当日,下同。若遇法定休假日的情况,比照征管法实施细则顺延规定的天数)完成以下工作:
第六条 区县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于每月11目前完成以下工作:
第三章 数据处埋
第八条 区县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于每月11日前将下列数据报上级税务机关:
第九条 区县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于每月12日前从地市级税务机关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器下载下列数据并提入本地稽核系统数据库:
第十条 区县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于每月13日前统计、打印下列统计表:
第十一条 区县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于每月19日前从上级税务机关提取下列数据: 第十二条 区县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于每月20日前统计、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情况汇总统计表(含各级比对结果)》。
第十三条 地市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于每月12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