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9-21 00:00 查看: 199 来自: 孔明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租汽车公司有关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0]671号 2000.8.30
税屋提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文件规定,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租汽车公司有关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函[2000]64号)收悉。关于出租汽车公司有关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不论出租汽车公司财务上如何反映营业收入,均应以向旅客收取的全部运费为营业额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租汽车公司一年或分次向司机收取的车辆承包费,是企业内部管理的一种方式,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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