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5〕3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3-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和有关保险公司要求对保险公司新开办的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下同)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健康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保险公司符合免税条件的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保险产品清单见附件。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具体保险产品清单 附件: 免征营业税的具体保险产品清单 一、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信诚附加家泰宝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2.信诚附加“伴你童行”少儿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3.信诚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4.信诚附加“创未来”润泽提前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5.信诚附加“储易保”提前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6.信诚附加额外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7.信诚附加残疾扶助长期健康保险 8.信诚附加豁免保险费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二、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瑞泰财富工程——创富人生投资连结保险 2.瑞泰财富工程——创富人生投资连结保险(精英计划) 三、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健康之宝终身寿险 2.附加健康之宝住院补贴终身医疗保险 3.吉祥终身寿险 4.附加儿童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5.附加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6.附加住院补偿医疗保险 四、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女性安康疾病保险 2.抗癌安康疾病保险 3.母婴安康保险 4.非典型肺炎疾病保险 五、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意阳光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六、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1.福安保险 2.少儿两全保险 3.生活后援保障计划(96/05) 4.递增型终身养老保险 5.养老金还本保险(90版试行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