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0]550号 2000.7.17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该公司取得的上述收入,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第二条所称“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收取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网友观点—— 由于商场收费名目繁多,不同性质的项目往往会采用同一名称,税务机关只能根据其实质进行认定征税。 如果文件没有抄送各地税务机关的话,这份文件就只适用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这个个案。 为什么沃尔玛把收费项目放在商业咨询公司中? 如果商业机构与进场厂商就收取这些费用的达成的合同或协议不能充分说明收费实质性服务,通常国税机关是主张作为变相返利征收增值税的。请大家注意深圳沃尔玛咨询的案例,在这个案例中,沃尔玛是将收费项目从商业机构本身分离出来,包装到沃尔玛商业咨询公司中,为什么要如此兴师动众,理由很简单:根据他们的调查,由商业机构本身收取这类费用,被判定征收增值税风险太高,因为不论是混合销售还是兼营行为征税范围的判定,均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而通常这些职能是由国税机关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