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0]550号 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批 ...

2010-11-3 00:00 查看: 201 来自: 孔明网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550号            2000.7.17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1999]460号)收悉。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一些生厂家或供应商要求在商场内为其提供场地、服装和灯箱等进行商品的展示、广告宣传等各种促助销活动以及制作条码等服务,并收取相应的场地和服务费用(促销费、展示费和条码费)。

    该公司取得的上述收入,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第二条所称“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收取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网友观点——
文件中所说的促销场地费和商场收取供货商的商品进场费是有区别的,交的税不同,这点大家需要注意。

由于商场收费名目繁多,不同性质的项目往往会采用同一名称,税务机关只能根据其实质进行认定征税。

如果文件没有抄送各地税务机关的话,这份文件就只适用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这个个案。

为什么沃尔玛把收费项目放在商业咨询公司中?
这种情意不仅仅是超市,很多采用引厂进店经营模式的商业企业都有这种类似的收费项目,并且名目繁多。这些收费在税收适用中执行差异很大。其主要焦点在于是否属变相返利。根据实际调查的情况来看,商业机构的这类收费确实难说清提供服务的实质性内容,反而更多是利用种种名目收费变相压榨进场厂商的利润空间,前段时间反响强烈的家乐福乱收费问题也说明了这一点。

如果商业机构与进场厂商就收取这些费用的达成的合同或协议不能充分说明收费实质性服务,通常国税机关是主张作为变相返利征收增值税的。请大家注意深圳沃尔玛咨询的案例,在这个案例中,沃尔玛是将收费项目从商业机构本身分离出来,包装到沃尔玛商业咨询公司中,为什么要如此兴师动众,理由很简单:根据他们的调查,由商业机构本身收取这类费用,被判定征收增值税风险太高,因为不论是混合销售还是兼营行为征税范围的判定,均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而通常这些职能是由国税机关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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