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6]4号 2006-01-04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纳税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四、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调整汇总范围、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 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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