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德国教育和手工业基金会苏州代表处免予征税的批复 [全文失效] 国税函[2006]10号 2006-01-04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第三条的规定,同意对德国教育和手工业基金会苏州代表处所从事国税发〔1996〕165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所规定的业务活动,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